释义 |
离婚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存款,但前提是该存款还存在,否则将无法索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前存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该存款还存在,离婚时就可以自己带走。相反,如果存款已经使用,就无法要求对方退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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