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注销企业后还能否从事营业活动 |
释义 | 一、注销企业后还能否从事营业活动 公司注销期间,属于无照状态,是不能继续经营或者交易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及资料 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 3.清算工作; 4.制定清算方案; 5.分配公司财产; 6.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清算报告; 4.完税证明; 5.帐户注销证明; 6.营业执照; 7.其他。 三、公司注销能否撤回 公司注销能撤回。公司撤销注销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是可以撤销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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