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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释义
    内容摘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根据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定罪量刑,轻则侵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本文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还处在原始初级阶段,并建议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制定规则的意义和详细的规则草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 审查 认定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是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根据真实合法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和认定证据至关重要。如果,有关定罪量刑的某一证据在审查认定上出现偏差,就会直接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大有不同。根据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定罪量刑,轻则侵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及规定中有一些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简单、抽象、分散,刑事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极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颁布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迟迟没有出台。
    保障人权,公正司法,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我们的刑事实体法再完善,如果刑事程序法的核心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仍处在原始初级阶段,有可能达不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因为,犯罪分子有可能因证据问题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又有可能因证据问题失去自由甚至生命。
    有了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有利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防止和减少因证据原因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有了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有利于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证据理念,促使他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以证据为根据,促进司法的文明、民主和进步。
    有了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有利于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保障收集证据的质和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的原因而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有了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有利于办案人员正确举证、质证和认证,通过举证、质证,揭示证据的错误和虚假,保障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通过认证,保障证据的公开和审判的公开,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和步骤。
    审查刑事诉讼证据,应当采用鉴别、比较、实验、印证、质证、对比、分析等方法,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内容和顺序。
    审查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对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按顺序进行审查。
    三、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的取证主体、来源、种类、手段、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即具有合法性;反之,认定不具有合法性。形式、程序轻微违法的刑事诉讼证据,经利益权衡或转化后可以决定是否采纳。
    四、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或虽有轻微违法,经利益权衡或转化后可以采纳,且不违背矛盾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即具有真实性;反之,不具有真实性。但是,能够推翻相对经验法则的证据除外。
    矛盾法则,是指单一证据内容自相矛盾,必有问题;两个证据互相矛盾,必有一假;一证据和众证据相矛盾的,多属假证;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定是假证。
    经验法则,是指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作为判断事物的一般知识。绝对经验法则具有绝对的效力。
    五、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的事实、量刑情节的事实、排除刑事责任的事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等实体事实和回避等程序事实的,即具有关联性;反之,不具有关联性。
    六、对刑事诉讼书证、物证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是否系原件、原物,形成过程、复制情况,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取证主体、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来源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形成过程、完整程度、内容是否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伪、与本案的联系、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内容是否明确、一致、详细,有无变动,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方面审查。
    七、对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证人在年龄、生理、感知、表达等方面是否具有作证资格,书面证词收集主体资格、取证手段、程序、证词形式是否合法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证人的智力、年龄、品德、相关知识经验、法律意识、观察力、记忆力、表达力,与本案或当事人的关系,证言与其智力、年龄是否相当,证言内容是否明确确定、合理、完整详细,前后是否一致,未出庭原因,先前证词,是否亲身感知,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作证是否受到不良干扰或影响,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审查。
    八、对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被害人在生理、精神上是否有缺陷,取证主体、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来源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智力、年龄、品德、相关知识经验、法律意识、观察力、记忆力、表达力,案发前与被告人的关系,陈述内容是否明确确定、前后是否一致,是否出庭,先前陈述,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是否受到不良干扰或影响,陈述的时间、动机、详细程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审查。
    九、对刑事诉讼被告人供述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被告人在生理、精神上是否有缺陷,取证主体、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来源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智力、年龄、品德、相关知识经验、法律意识、观察力、记忆力、表达力,案发前与被害人的关系,供述内容是否明确确定、前后是否一致,先前供述,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是否受到不良干扰或影响,供述的时间、动机、悔悟情况,详细程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审查。
    十、对刑事诉讼鉴定结论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委托人和委托内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检材的来源、鉴定的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检材和样本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鉴定人与案件或当事人的关系、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鉴定的依据和材料、鉴定的设备和方法、鉴定次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完整、科学依据、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等方面审查。
    十一、对刑事诉讼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勘验、检查主体、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来源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真伪、与本案的联系、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环境、场所保护情况、勘验检查详细程度,见证人、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方面审查。
    十二、对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视听资料收集、制作主体、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来源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明确、完整和所要证明的问题,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复制情况、制作说明、与其他证据的联系等方面审查。
    十三、质证认证规则。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四、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利益权衡或转化规则。
    不真实、不相关的证据、主体、来源、种类、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应当确认其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形式、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经利益权衡或转化后可决定是否采纳。
    十五、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1、被告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被告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十六、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调查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十七、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十八、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被告人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参考资料:
    1、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
    2、张少林著:《刑事证据的运用》,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版。
    (作者单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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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