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有一儿一女,去年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由儿子赡养,我的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可儿子后因车祸致残,没有能力再赡养我。我已70多岁,又无经济来源,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但女儿说已通过协议免除了赡养义务。请问,我女儿是否应当承担对我的赡养义务? 律师解答: 您女儿应当承担赡养您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您有权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即使您女儿放弃继承权,您依然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