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可撤销婚姻? |
释义 | 答:《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可 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一)撤销权人。《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撤销机关。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有权决定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三)撤销期间。《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该撤销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效力等同于无效婚姻。即婚姻“自始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