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股东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自己退出吗? |
释义 | 名义股东是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当然是得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并且签订相关的协议,再去相关机构变更手续。那么名义股东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自己退出吗?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名义股东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自己退出吗 可以。双方签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写明把代持股份转让给隐名股东;公司做一个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份转让;做一个公司章程修正案;最后去工商局办理变更。 ![]()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的特殊规则 1,名义股东利用实质股东的股权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则来处理。 2,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偿还债权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质股东为答辩理由,但其可以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向实质股东请求赔付。 3,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该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作为抗辩的理由。相应的,实质股东也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替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三、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怎么办 实践中,名义股东因各种原因极有可能违反与实际出资人的协议,擅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处分,从而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实际出资人很难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名义股东的行为无效,因为根据物权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的精神,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不能直接受法律保护。为减少、避免因名义股东不当行使股东权利,可能对实际出资人造成的损失,实际出资人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自然人做名义股东;二是与该名义股东签订一份完备的委托协议;三是要求名义股东提供与其股权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违约、赔偿责任;四是要随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名义股东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当机立断,采取有效救济措施,直至通过诉讼途径、仲裁程序解决双方的纠纷,以防止实际出资人损失的扩大。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名义股东双方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自己退出以及名义股东的特殊规则,还介绍了关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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