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及优化 |
释义 | 国 企 改 革 中 暴 露 出 的 问 题 , 主 要 表 现 为 国 有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低 下 , 一 些 国 有 企 业 的 亏 损 在 不 断 的 加 剧 , 资 产 负 债 率 偏 高 等 。 究 其 根 源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企 业 的 资 本 结 构 不 合 理 所 造 成 的 , 而 形 成 这 种 不 合 理 的 资 本 结 构 , 既 有 政 策 方 面 原 因 , 也 有 企 业 自 身 原 因 和 社 会 方 面 原 因 。 优 化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本 结 构 , 尽 快 降 低 过 高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 成 为 当 前 国 企 改 革 过 程 中 所 必 须 关 注 的 问 题 。 积 极 推 行 企 业 破 产 与 企 业 购 并 制 度 、 建 立 银 企 互 补 机 制 、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本 金 制 度 、 发 展 资 本 市 场 及 拓 宽 企 业 的 融 资 渠 道 是 优 化 国 企 资 本 结 构 的 现 实 途 径 。 、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的 现 状 (一 )过 高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一 直 偏 高 。 经 过 多 方 努 力 , 近 几 年 虽 然 有 所 降 低 , 据 《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2000》 中 的 数 据 显 示 , 1999年 已 经 下 降 到 61. 98% , 但 是 , 同 发 达 工 业 国 家 的 45% 一 60% 相 比 , 还 是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 负 债 比 例 过 高 , 使 国 企 承 受 巨 大 的 还 本 付 息 压 力 , 陷 入 财 务 危 机 。 一 方 面 , 过 高 的 负 债 比 例 迫 切 要 求 调 整 企 业 不 合 理 的 资 本 结 构 , 而 另 一 方 面 , 企 业 间 的 “ 三 角 债 ” 及 较 大 的 财 务 风 险 又 制 约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的 调 整 。 矛 盾 的 结 果 导 致 一 些 不 景 气 的 企 业 只 能 坐 以 待 毙 , 而 效 益 相 对 较 好 的 企 业 , 也 因 大 量 的 应 收 帐 款 难 以 收 回 , 为 维 持 生 产 形 成 新 的 巨 额 流 动 负 债 。 由 于 生 产 扩 张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 及 其 偿 债 能 力 的 减 弱 , 使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日 益 恶 化 。 (二 )不 合 理 的 负 债 结 构 国 企 的 负 债 结 构 不 合 理 现 象 表 现 为 流 动 负 债 过 多 , 长 期 负 债 较 少 。 由 于 流 动 负 债 具 有 风 险 高 、 期 限 短 的 特 点 , 因 此 , 流 动 负 债 过 多 将 直 接 造 成 企 业 很 大 的 还 债 压 力 及 很 高 的 还 债 风 险 , 企 业 疲 于 还 债 , 资 金 积 累 严 重 不 足 。 再 从 债 务 的 来 源 看 , 国 企 过 分 依 靠 银 行 间 接 融 资 , 这 既 加 大 了 企 业 的 财 务 风 险 , 也 提 高 了 银 行 的 风 险 。 从 总 体 上 看 ,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本 结 构 有 向 高 风 险 资 本 结 构 转 变 的 倾 向 。 (三 )不 合 理 的 权 益 资 本 结 构 权 益 资 本 的 结 构 是 指 经 济 主 体 所 代 表 的 资 本 金 比 例 关 系 , 反 映 企 业 主 体 多 元 化 程 度 和 集 中 程 度 , 从 而 反 映 企 业 的 产 权 结 构 和 治 理 结 构 。 当 前 ,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的 权 益 类 资 本 的 构 成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股 、 法 人 股 、 个 人 股 和 外 资 股 。 国 有 企 业 在 产 权 安 排 上 过 于 强 调 公 有 制 特 性 , 国 有 产 权 比 重 过 大 , 致 使 非 独 资 国 有 企 业 产 权 机 制 向 国 有 企 业 异 化 。 国 企 改 革 以 来 , 国 家 对 国 有 企 业 进 行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产 权 多 元 化 改 造 , 最 为 规 范 的 是 上 市 公 司 , 但 是 , 上 市 公 司 还 是 存 在 国 家 股 比 例 过 高 , 国 有 股 股 权 流 动 性 差 等 问 题 。 二 、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的 成 因 分 析 (一 )政 策 方 面 的 原 因 造 成 国 企 资 本 结 构 现 状 的 政 策 原 因 反 映 在 两 个 方 面 , 即 资 本 金 的 先 天 投 入 不 足 和 资 本 金 的 后 天 补 充 无 路 。 自 实 行 “ 拨 改 贷 ” 政 策 以 来 , 国 家 以 财 政 拨 款 形 式 对 国 企 的 资 金 投 入 已 近 于 取 消 , 企 业 以 银 行 贷 款 作 为 资 金 的 主 要 来 源 。 国 家 对 企 业 先 天 的 投 入 不 足 , 其 结 果 是 导 致 企 业 对 银 行 的 高 额 负 债 。 先 天 的 不 足 需 要 后 天 的 补 充 , 但 是 , 我 国 在 利 润 分 配上 过 多 考 虑 财 政 收 入 , 忽 视 企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 1978年 以 前 的 国 企 利 润 基 本 上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1978年 以 后 才 逐 步 加 大 企 业 留 利 比 例 。 总 体 来 说 , 国 有 企 业 的 积 累 仍 显 不 足 。 一 方 面 , 国 有 企 业 税 负 大 大 高 于 非 国 有 企 业 , 使 国 有 企 业 难 以 建 立 起 合 理 的 积 累 机 制 ; 另 一 方 面 , 国 有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率 长 期 偏 低 ,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补 偿 不 足 。 在 资 本 金 得 不 到 补 充 得 情 况 下 , 企 业 要 扩 大 再 生 产 , 只 能 靠 负 债 经 营 。 (二 )企 业 自 身 的 原 因 长 期 以 来 , 国 有 企 业 吃 惯 财 政 和 银 行 的 大 锅 饭 , 缺 乏 资 本 结 构 意 识 , 这 也 是 造 成 资 本 结 构 不 合 理 的 主 要 原 因 。 在 实 行 “ 拨 改 贷 ” 的 政 策 以 前 , 国 企 的 流 动 资 金 的 定 额 部 分 基 本 上 由 财 政 拨 款 供 给 。 “ 拨 改 贷 ” 以 后 , 企 业 开 始 单 纯 依 靠 银 行 信 贷 融 资 ,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机 制 没 有 转 变 , 加 上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滞 后 , 国 有 企 业 由 原 来 吃 财 政 的 大 锅 饭 改 为 吃 银 行 的 大 锅 饭 , 不 仅 没 有 起 到 约 束 企 业 负 债 规 模 的 作 用 , 反 而 加 剧 了 企 业 的 负 债 经 营 , 把 经 营 风 险 集 中 转 移 给 了 银 行 。 尽 管 目 前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本 结 构 正 在 向 着 多 元 化 方 向 演 变 , 但 是 银 行 作 为 企 业 的 融 资 主 渠 道 的 格 局 并 没 有 改 变 。 资 金 利 用 效 率 低 , 投 资 效 益 差 , 致 使 长 期 不 能 还 本 付 息 , 是 造 成 国 企 债 务 问 题 的 根 本 原 因 。 一 些 企 业 对 贷 款 投 资 的 项 目 缺 乏 科 学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 造 成 投 资 回 报 率 低 下 , 甚 至 获 取 的 利 润 难 以 支 付 利 息 ; 有 些 企 业 存 在 贷 款 资 金 积 压 现 象 ,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利 息 支 出 ; 有 些 企 业 在 资 金 不 足 时 , 不 考 虑 贷 款 利 率 的 高 低 , 只 要 能 借 就 借 , 借 了 也 不 打 算 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企 业 很 难 正 常 还 本 付 息 , 债 务 也 就 越 来 越 重 。 受 政 策 导 向 和 经 营 者 素 质 的 影 响 , 国 有 企 业 往 往 以 短 期 利 润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 经 营 者 不 注 重 长 远 利 益 , 只 看 重 短 期 利 润 , 也 不 愿 补 充 自 有 资 本 , 再 加 上 内 部 机 制 不 健 全 ,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 市 场 观 念 弱 , 造 成 生 产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低 , 资 金 周 转 慢 , 最 终 因 资 金 短 缺 而 不 得 不 增 加 负 债 。 (三 )社 会 原 因 金 融 体 系 不 健 全 和 资 本 市 场 不 完 善 也 是 造 成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不 合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因 为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筹 资 主 要 依 靠 银 行 贷 款 , 而 银 行 贷 款 一 般 为 短 期 借 款 , 企 业 就 难 以 筹 集 到 巨 额 的 长 期 资 金 , 而 发 达 国 家 的 企 业 往 往 可 以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和 政 策 性 银 行 取 得 长 期 资 金 , 因 此 , 他 们 的 债 务 压 力 及 其 风 险 水 平 都 低 于 我 国 企 业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滞 后 以 及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滞 后 对 企 业 改 革 的 不 利 影 响 , 也 是 造 成 企 业 沉 重 债 务 负 担 的 重 要 原 因 。 由 于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滞 后 , 亏 损 企 业 靠 银 行 借 款 发 放 工 资 , 产 生 难 以 偿 还 的 债 务 。 由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滞 后 , 有 利 可 图 的 项 目 未 经 国 家 审 批 立 项 就 不 能 立 刻 上 马 , 使 企 业 失 去 获 利 的 机 会 , 也 就 失 去 减 轻 债 务 负 担 的 机 会 。 三 、 优 化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的 策 略 (一 )积 极 推 行 企 业 破 产 与 企 业 购 并 制 度 对 于 国 有 企 业 负 债 过 重 问 题 , 国 家 正 在 积 极 寻 找 和 实 施 各 种 解 决 途 径 , 象 目 前 比 较 流 行 的 “ 债 转 股 ” , 即 银 行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债 权 转 变 成 对 企 业 的 投 资 。 但 是 , 解 决 国 有 企 业 债 务 问 题 的 最 根 本 、 最 有 效 的 措 施 还 是 在 于 提 高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 当 然 ,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不 是 轻 易 能 够 实 现 的 ,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要 求 我 们 要 及 时 更 新 观 念 。 如 果 企 业 严 重 亏 损 , 且 无 法 进 行 重 组 , 则 应 积 极 推 行 破 产 制 度 。 否 则 只 能 越 来 越 亏 ,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持 续 流 失 。 对 于 一 些 亏 损 已 经 达 到 破 产 界 限 但 被 其 他 优 势 企 业 购 并 后 却 能 产 生 规 模 效 益 的 国 有 企 业 , 应 该 推 行 购 并 制 度 。 虽 然 , 自 我 国 颁 布 《 破 产 法 》 以 来 , 破 产 的 国 有 企 业 数 量 呈 上 升 趋 势 。 但 是 , 已 经 达 到 破 产 界 限 的 大 多 数 国 有 企 业 还 是 继 续 存 在 , 原 因 在 于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尚 未 健 全 , 为 求 社 会 稳 定 , 政 府 往 往 用 行 政 手 段 限 制 企 业 破 产 。 另 外 , 还 有 银 行 方 面 的 原 因 , 国 企 很 多 都 属 于 严 重 资 不 抵 债 的 企 业 , 银 行 担 心 企 业 破 产 后 所 能 收 回 的 债 权 过 少 , 因 此 尽 力 阻 止 企 业 破 产 。 尽 管 如 此 , 随 着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的 兴 起 , 为 企 业 间 购 并 行 为 创 造 了 市 场 条 件 和 技 术 条 件 。 通 过 企 业 间 购 并 , 不 仅 能 够 解 决 被 购 并 企 业 的 生 存 问 题 , 而 且 还 能 盘 活 资 产 存 量 , 促 进 生 产 流 动 , 提 高 企 业 盈 利 水 平 , 降 低 过 高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 实 现 资 本 结 构 的 优 化 。 (二 )建 立 银 企 互 补 机 制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银 企 关 系 是 一 种 相 互 依 赖 、 相 互 补 充 、 相 互 矛 盾 、 相 互 竞 争 的 关 系 。 这 种 关 系 决 定 银 行 没 有 义 务 为 企 业 提 供 借 贷 资 金 , 企 业 更 没 有 权 利 要 求 银 行 必 须 供 给 借 贷 资 金 , 银 行 对 企 业 的 资 本 结 构 的 形 成 具 有 自 然 的 外 部 约 束 力 , 企 业 对 自 身 资 本 结 构 的 合 理 安 排 具 有 内 在 约 束 力 。 国 有 企 业 的 负 债 绝 大 部 分 已 经 来 自 于 银 行 , 因 此 , 解 决 好 银 企 关 系 是 优 化 国 企 资 本 结 构 的 关 键 。 要 解 决 好 银 企 之 间 的 关 系 , 首 先 应 当 增 强 银 行 对 国 有 企 业 借 款 的 自 主 性 和 约 束 性 , 企 业 向 银 行 贷 款 时 , 可 以 进 行 双 向 选 择 , 即 企 业 选 银 行 , 银 行 选 企 业 , 贷 款 的 发 放 与 否 及 数 量 的 多 少 , 都 由 银 行 自 主 决 定 , 弱 化 银 行 对 企 业 贷 款 的 行 政 干 预 。 同 时 , 对企 业 的 贷 款 要 有 强 约 束 , 借 债 还 钱 , 强 化 债 权 资 产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约 束 力 。 其 次 是 鼓 励 和 引 导 国 有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等 方 式 直 接 融 资 , 以 增 强 融 资 的 灵 活 度 , 降 低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 减 少 企 业 税 收 支 出 , 增 加 企 业 收 入 。 (三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本 金 制 度 要 解 决 国 有 企 业 的 过 度 负 债 问 题 , 优 化 资 本 结 构 , 还 需 要 在 企 业 内 部 建 立 自 有 资 本 金 制 度 。 企 业 以 其 自 有 资 本 金 承 担 负 债 风 险 和 经 营 决 策 风 险 , 才 能 真 正 成 为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的 市 场 主 体 。 要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金 制 度 , 应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入 手 : 第 一 , 明 确 企 业 权 益 资 本 的 资 本 主 体 。 只 有 当 企 业 的 权 益 资 本 所 有 者 承 担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 并 享 有 充 分 的 资 本 权 益 收 益 , 才 会 根 据 负 债 经 营 带 来 的 收 益 高 低 与 承 受 由 负 债 带 来 的 风 险 能 力 , 主 动 约 束 企 业 的 负 债 水 平 , 主 动 进 行 企 业 资 本 金 的 注 入 和 充 实 , 这 样 也 就 具 有 了 企 业 资 本 的 自 我 积 累 机 制 。 第 二 , 重 新 评 估 和 确 认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本 金 及 权 益 资 本 的 现 实 量 。 国 有 企 业 的 资 本 金 状 况 大 不 相 同 , 有 的 企 业 由 国 家 一 次 或 多 次 注 入 资 金 , 有 的 以 实 物 投 入 , 有 的 根 本 没 有 注 入 资 金 。 虽 然 形 式 不 同 , 但 都 是 由 国 家 拥 有 的 企 业 资 本 金 。 由 于 国 有 企 业 长 期 超 负 荷 上 缴 利 税 , 企 业 又 缺 乏 资 本 自 我 补 偿 注 入 机 制 , 现 有 资 本 金 已 严 重 失 实 , 有 必 要 尽 快 清 理 企 业 资 本 金 的 家 底 。 第 三 , 建 立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金 重 组 机 制 。 在 核 定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金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引 入 非 国 有 资 本 对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资 本 金 重 组 , 补 充 企 业 的 资 本 金 , 这 样 可 以 强 化 企 业 资 本 约 束 和 资 本 激 励 机 制 , 改 进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金 结 构 , 使 之 资 本 金 主 体 多 元 化 和 资 本 结 构 多 元 化 。 (四 )发 展 资 本 市 场 及 拓 宽 企 业 的 融 资 渠 道 优 化 资 本 结 构 可 以 从 存 量 与 增 量 两 个 方 面 加 以 考 虑 , 但 无 论 是 存 量 优 化 还 是 增 量 优 化 , 都 必 须 有 完 善 的 资 本 市 场 作 后 盾 。 因 此 , 大 力 发 展 资 本 市 场 , 拓 宽 企 业 的 融 资 渠 道 , 是 优 化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的 根 本 保 障 。 优 化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 关 键 在 于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资 本 应 能 够 自 由 地 流 入 流 出 企 业 ; 二 是 企 业 内 部 的 各 种 资 本 应 能 够 灵 活 地 在 各 类 资 本 形 式 之 间 流 动 。 只 有 在 发 达 的 资 本 市 场 条 件 下 , 企 业 才 能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条 件 和 理 财 业 务 的 变 化 , 迅 速 对 资 本 结 构 进 行 调 整 和 优 化 : 当 企 业 的 某 种 资 本 出 现 多 余 时 , 可 以 立 即 退 出 清 偿 ; 当 企 业 需 要 增 加 某 种 资 本 时 , 可 以 立 即 筹 措 : 当 企 业 的 某 种 资 本 需 要 由 其 他 资 本 替 代 时 , 可 以 立 即 转 换 。 实 现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 拓 宽 企 业 的 融 资 渠 道 , 通 过 市 场 形 成 企 业 的 负 债 机 制 。 国 有 企 业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 并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壮 大 国 有 资 本 , 在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中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有 助 于 削 弱 政 府 的 行 政 干 预 , 减 少 银 行 的 风 险 , 最 终 达 到 优 化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的 目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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