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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
释义
    《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但这里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三方协议还是其中两方的协议?按照《拆迁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据此,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三方协议;二是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议解决租赁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两方协议;三是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与被迁人签定(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两方协议,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协议。
    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裁决:
    (1)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未能签定三方协议时,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裁决。
    (2)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与被迁人亦未能签定(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种情况实质上类似三方未签定协议,此时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裁决。
    (3)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已经协议解除租赁关系,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而此时承租人由于已经解除了租赁关系,故承租人不能申请裁决。
    这里值得研究的是: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与被迁人签定了(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能重新订立租赁协议,此时拆迁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裁决?笔者以为在此情况下,拆迁当事人不能申请裁决。首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订立协议,故其之间不再存在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无可裁决的事项,故当事人不能申请裁决。其次,无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是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还是不能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均属民法调整范围,即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均不能对其之间租赁纠纷申请行政裁决。再次,若承租人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应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在该协议撤销后,方可申请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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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