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
释义 | (一)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不法分子冒充卖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让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之后,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各种议付单据,利用信用证“表面一致性”的特点,到银行议付,骗取款项。买方付款赎单之后,无法获得预期的货物,将因此蒙受损失。 (二)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 犯罪分子伪造信开信用证或盗用、借用银行密押伪造电开信用证骗取卖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甚至直接骗取卖方货物。 (三)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 犯罪分子假冒买方、卖方伪造买卖合同,由假买方到银行开立信用证。假卖方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单据或通过虚假发货获得所需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因为是伪造买方与卖方合作欺诈,所以银行审单时,很难发现有不符点,即予以议付。而假买方并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这样,银行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四)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 卖方无法在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船,而要求承运人配合,修改提单日期,将提单日期倒签;或者根本没有发货,却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出具保函将不清洁提单转变为清洁提单。卖方用这些不符合正常贸易要求的提单和其它单据一起,到银行议付货款。一旦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会将货款给卖方。银行不会审核实际货物是否已发出,提单是否真实。买方可能延迟收到货物,也有可能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甚至根本就收不到货物。 (五)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条款。这些条款授权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具有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义务的主动权,以达到欺诈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 1.附加信用证生效条件。比如,本信用证只有在收到开证行委托人的指示后生效。 2.信用证将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的结果或接收货物的意愿作为付款的条件。 3.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例如规定货物的检验报告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出具,或规定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给进口商。 4.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例如货物待收到卖方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 5.要求卖方提供无法取得的单据或相互矛盾的单据。 上述条款或类似的条款,都使信用证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或开证行手中。一旦卖方没有识破这些软条款陷阱,将有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生产的货物无法出运、货款无法议付等各种风险,银行也有可能因软条款遭到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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