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保管物的领取及领取时间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保管物的领取及领取时间的规定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届满,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领回,但是逾一段时间才领取时,也认为可以。此种情况视为保管合同的延长,保管人应当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如保管合同届满以后很长时间,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寄存人限期领取保管物。催告期满后,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可自行处理保管物。保管人为寄存人延期保管物品的,有权向寄存人收取延长时间的保管费用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时间,依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而不同: 1、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2、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特别事由,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保管人已无能力对保管物进行保管的情况。此时,保管人对于特别事由发生,负有举证义务。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有哪些呢 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6、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管物的领取主要看有没有约定领取期限,如果有的就按照约定的来,没有的则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法典对保管物的领取及领取时间的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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