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不签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
释义 | 2012年10月初,赵某到山东省日照市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3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赵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共计127800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已经依法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赵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损害,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的辩称系对法律条文的曲解,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双倍工资,本意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虽已经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不能因其履行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即将其作为不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其他强制性义务的免责理由。 最终,仲裁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裁决该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78569元,并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9197元。 (夏培奖张世平) 来源: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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