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 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网提醒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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