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通过以上法律咨询网小编为你总结的信息,你是不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了。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由需要的人。如果读者们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网热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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