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继承的房屋,怎么办理过户? |
释义 | 网友咨询: 我父母有一套房,父亲于1982年去世,母亲在2004年过世,父母共养育了包括我在内的6个子女。我母亲去世前公证立了一份赠予合同,将该套房子属于母亲的那一半赠予给我。后来,我母亲和我的5位兄弟姐妹都去公证,放弃继承我父亲所有的该套房产份额,父亲的部分也由我继承。但是,我到市房产局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时,却被要求5个兄弟姐妹一起到房产局签字确认过户,否则不予办理。但是,要请5个兄弟姐妹同时到场办理,非常麻烦。请问:有别的方式办理过户吗? 律师回复: 有两种途径办理过户。 第一,通过行政诉讼将房产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责,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到你名下。你通过公证赠予,以及其他人放弃继承,全部拥有该套房产。根据《公证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及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你通过完全合法的行为拥有该套房产的全部产权,应该是完全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第二,你可选择通过民事继承诉讼纠纷,将另外5个拥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诉至人民法院,通过公证书举证拥有该套房产的全部继承权,依法人民法院判令你拥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你凭判决书到房产局可以直接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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