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
释义 |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应当先清偿留置权,然后是质押权,最后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动产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 三、抵押权行使方式 行使抵押权有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经过与抵押人的协商,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权人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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