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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什么
释义
    一、债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什么
    1.担保物种类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由于其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动产既可抵押,也可以质押。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质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或者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应当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
    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形成两个抵押权。
    二、具备哪些条件可进行债权质押
    可进行债权质押的条件如下:
    1.质押的财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该财产可以进行质押;
    2.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
    3.并且办理了登记等手续或者交付了质押的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吗
    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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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