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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7岁女子丑化英烈被刑拘,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
释义
    一、27岁女子丑化英烈被刑拘,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
    崇尚、学习、捍卫英烈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却有个别人在网络上通过嘲讽、歪曲、丑化等形式诋毁英烈。记者3月26日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获悉,3月24日,微博用户在网上发布丑化英雄烈士的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东城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3月25日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怡(女,27岁)查获,该人对发泄个人情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已被东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公然侮辱烈士,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如果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行管治教育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以及冒名顶替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正式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今天起,此类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二、国家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营造崇尚英烈的社会氛围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同时还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在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的同时,丰富节目内容创作,做好节点宣传,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后,网络运营平台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清理违法信息,还发挥自身优势,自觉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尊崇和保护英雄烈士的氛围在网络空间中日渐浓厚。
    三、加强抚恤优待,尊崇英雄烈士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将光荣牌悬挂范围扩大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让英雄烈士遗属切实感受到全社会对英雄烈士的尊崇,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对于“27岁女子丑化英烈被刑拘,严惩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的相关介绍。警方指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英雄烈士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警方坚决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坚决惩治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亵渎英雄烈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全社会一起构筑维护英雄烈士权益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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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