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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甲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释义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8日,农民王甲、盂某、李某、韩某等4人商议到被称为“荒原第一古都’’的炮台山古城遗址(属汉魏时期文化遗址,距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了国家级保护区,占地50万平方米)上“开荒’’种地。次日,同村的王乙、张某、高某等5人也加入“开荒”队伍,9人协议以入股的形式合伙耕种保护区土地。当月中旬,他们开始在古城遗址内的大片“空地”上实施耕作。得知此事的宝清县文物管理部门同志立即前来制止,但是农民们却不听。无奈之下,文物部门同志找来公安民警前来干涉,9名农民口头上表示停止行动,背地里却连夜用拖拉机等工具“加班加点”开地,并且在上面种植上了大豆等农作物。后经专家鉴定,文物遗址特别保护区内的月城城墙和城壕全部、郭城城墙和城壕大部分、37处半地穴居址全部、坛城城墙和城壕外侧均被动土耕种。重点保护区的月城城内、郭城城内也全部被动土耕种。耕种对遗址造成的损毁面积约25万平方米以上,占保护区总面积的一半。除此之外,遗址内的文物保护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石质保护界标被除掉3块,保护区界外栽植的树木被除掉2 500余株。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古城址平面布局、形制、结构原貌遭到全面的毁灭性的破坏。
    [法律问题]
    王甲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还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法理分析]
    王甲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犯罪对象为名胜古迹,即受国家保护的名胜风景区和文物古迹区;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中, “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可移动性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裸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等。因此,对于行为人故意破坏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不能一并认为是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要看该文化遗址是否属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文化遗址,若是,则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而不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本案中,炮台山古城遗址是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对象,其性质已属于文物而不是单纯的名胜古迹,主甲等人在遗址中开荒种地,破坏了该遗址的原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根据有关专家的鉴定结论,由于王甲等人的故意毁坏行为,该遗址已遭到全面的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对王甲等人应按照故意损毁文物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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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