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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国有档案罪侵害客体
释义
    一、抢夺国有档案罪侵害客体
    抢夺国有档案罪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量刑标准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夺国有档案罪追诉期是多久
    抢夺国有档案罪追诉期是按法定最高判刑而定的,抢夺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最长追诉期是经过五年,但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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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