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房时不要草率签字 |
释义 |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如何办理房屋交接?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在实践中开发商一般在房屋交付前书面通知购房者(即《入伙通知书》)在指定日期到开发商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的交手续及应持证件、所交税费等。购房者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人沿着等在房屋交接验收中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房屋各主要方面逐项进行检查、核顷、验收。比如:房屋的水(市政)、电(市政)、气、有线电视系统、供暖系统及电话设备是否开通或具备开通条件,以及房屋的装修附件是否和购房合同约定一致等等。购房者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仔细检查、验收,因为如果你一旦在《房屋交接验收单》(或物业交付核验单)上签字接收,则开发商即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所以,购房者在房屋交接验收中如发现与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中予以注明,并明确开发商修复、更换时间及违约责任,此时购房者可以暂缓接收房屋,等开发商修复后经再次交接验收,直至合格。此外若开发商延期交房应明确约定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支付办法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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