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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车给别人,车主需要尽什么义务?
释义
    杨先生由于工作关系认识了一个自称“小李”的人,经常见面也逐渐成了“熟人”。近日,小李问杨先生借车说办点事儿,想到是熟人,杨先生抹不开面子就借了,结果“小李”将行人撞伤后逃逸,自此销声匿迹。因无法提供“小李”的基本情况致使杨先生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向原告方赔偿5988.86元。拿到判决书,杨先生直呼心头添堵,悔不当初。
    2016年3月4日23时50分,“小李”驾驶车牌号为新NY0XXX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宿县环城南路惠万家超市前路段时,将在该路段行走的行人阿女士撞伤后弃车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阿女士因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左肘部皮肤挫裂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医疗费24972.15元,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并适当加强营养及护理。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新NY0XXX驾驶人未安全、文明驾驶,该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穿马路没有避让,因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女士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查明,新NY0XXX的小型汽车的车主为杨先生,当天由“小李”驾驶该车辆并引发事故,该新NY0XXX的小型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参加了车辆强制保险。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辆所有人对外出借自已的车辆,应掌握借用人的身份证明、住址及就业保险,驾驶证照等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是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应尽的基本谨慎义务。
    被告杨先生在不掌握借用人上述最基本信息证明情况即向借用人出借自己所有的车辆,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致受害人及交警部门无法确定驾车人的基本信息,未尽出借车辆之谨慎义务,主观上存有过错。
    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阿女士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左肘部皮肤挫裂伤,主要过错在驾车人不遵守交通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被告杨先生出借车辆不能举证证明借用人已取得有驾驶证照,主观上亦存有相应过错,应在其相应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阿女士71119.5元,由被告杨先生在过错范围内承担5988.86元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车辆所有人在将车辆外借时一定要谨慎,以免发生借车人无驾驶资格,借车人酒后驾车等情形,造成事故后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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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