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 |
释义 |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 1.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 2.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 三、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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