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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审判阶段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释义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4、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5、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7、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8、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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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