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附随义务和付款义务之间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付款义务分为主付款义务和次付款义务。所谓主要支付义务,是指债务关系中固有的、必要的、用于确定债务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和转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属于主要付款义务。从支付义务来看,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具有对主体支付义务的补贴功能。其目的不是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附随义务和主付款义务之间有三个区别:(1)主付款义务从一开始就确定,并确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形成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 主要付款义务构成双边合同的待遇付款。一方可在另一方支付治疗费之前拒绝自己的支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医疗给付,不能同时发生和行使抗辩权。(3) 债权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反,如果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终止合同,但可以根据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对于某些合同义务是属于支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仍然存在争议。附随义务和从属义务之间存在争议。根据德国的一般理论,应根据是否可以独立执行来区分。债权义务可以看作是从属义务。有些人称之为独立的附带义务。不允许将一项义务独立附于债权义务之上,这被称为独立附随义务。例如,如果甲方将车辆出售给乙方,则甲方主要通过交付车辆和办理过户手续来支付义务。提交必要的文件(如驾驶执照、保险证明等)是次要义务,告知车辆的特殊危险是次要义务。然而,有时判断一项义务是从属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并不容易。例如,关于卖方使用货物的指示是来自付款义务还是附属义务,以及需方是从付款义务还是附属义务收到货物,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前例中债务人的义务为附随义务,后例为从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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