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他人名义购买”首套房屋”有风险 |
释义 | 随着对商品房“差别化信贷”和“限购令”等调控措施的实施,如果购买多套住房,不仅首付款增加、贷款利率上浮,甚至还受到限制。一些暂不想购房的人遂打算出卖“首套住房优惠权”,即由实际购房人给其一定报酬,再以其名义购房,相关政策优惠及房屋则归实际购房人享有和所有。如果真的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 推荐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十二条都已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行为,均从行为开始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买卖“首套住房优惠权”,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政策和法律,而恶意串通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然当属其列。即使买卖“首套住房优惠权”的双方通过内部协议约定,产权归实际出资人,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更何况出卖“首套住房优惠权”者也会因此失去相应资格,待其真正需要买房时,很可能被政策限制,故其反悔的几率很大,纸终将包不住火。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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