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条文解读:表决权代理制度 |
释义 | 导读: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表决权代理制度的规定。 〖评析〗 表决权代理上指股东授权他人(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制度的规定。 〖评析〗 作成书面的记录自然就有证据的作用,是公司登记机关、法院以及仲裁机关处理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权益纠纷的依据。由于公司对原法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范围进行了较大扩展,因此要求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法条文的知识,小编推荐: 公司法条文 公司法条文解读:董事、监事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