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保证金属于公司债权吗 |
释义 | 一、农民工保证金属于公司债权吗 农民工保证金不属于公司债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谁交 法律网提醒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方缴纳。依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三、支取保证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引用法条: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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