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想与家人小聚,不料女主人在海鲜区域点菜时摔倒,造成严重骨折,聚餐不成反而进了医院。昨天,一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判决,让这家酒店赔偿这名女顾客各项费用共计77074.55元。 韩女士与家人到上南路的一家酒楼聚餐。当韩女士走到海鲜区域点菜时重重地摔了跤,造成她左 原想与家人小聚,不料女主人在海鲜区域点菜时摔倒,造成严重骨折,聚餐不成反而进了医院。昨天,一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判决,让这家酒店赔偿这名女顾客各项费用共计77074.55元。 韩女士与家人到上南路的一家酒楼聚餐。当韩女士走到海鲜区域点菜时重重地摔了跤,造成她左股骨颈骨折,鉴定下来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家人与酒家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由于意见不一致,最后只能让法院来判决。一审判酒店负全部责任,酒店认为对方也有过失,不服而提出上诉。 二审中,酒店方提出韩女士是擅自走到海鲜区域的,而且韩女士有血红蛋白值偏低的情况,当天是由于头晕才摔倒的,并对她提交的工资证明也不认可。韩女士在庭上又出示了一条最近的收入工资单,最后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酒店方未能充分举证,而韩女士个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注意到自己的安全,最后判酒店承担70%责任,韩女士自负30%责任。酒店赔偿各项已发生费用共计74074.55元及精神损害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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