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之单方解除 |
释义 | 现代俄罗斯民事立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新的旨在更加有效调整民事流转活动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就是其中之一。 合同解除可以定义为旨在终止未被履行的(或者是履行之会带来迟延的)合同的效力的行为,因之也终止了由合同而生的在未来时间内的债务。依照实现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首先是当双方相互表明了自己同意终止在他们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的时候,依双方协议而解除。有著述指出:“将依双方协议而解除合同的所有可能的理由具体化列明是不恰当的。因为他们取决于合同的种类、双方的关系、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他们所面临的任务。” [1]除了在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参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0条第2款),他们依照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几乎是不受限制的,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 一方动议解除合同可能发生在以下诸种情形: 1) 存在现实的合同的另一方对合同的违反; 2) 由于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的; 3)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他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在上开情形中,依照普通规则,一方就拥有了合同解除请求权。不言而喻,他也可以不使用该请求权。如果该方动用该请求权的话,他就须遵循民法典第452条第2款规定的调整规则。如果他方同意解除,解除就依双方之协议而成立。在他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动议解除者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所以这种解除方式可以有条件地称为诉讼请求方式。 然而并非总是要求遵循这样复杂的程序。有时候提供给合同方的不是解除合同请求权而是依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是依照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单方合同解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条第3款)。在此和以下的都是指全部的单方拒绝,因为部分拒绝仅仅导致合同变更,而不是合同解除。为了使合同的效力终止,对于一方来说只须向自己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们)表明拒绝履行合同就足够了。 法律有时直接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59条)。这样以来,就没有必要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2款预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或在不获答复的情况下诉诸法院。 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要求诸如此类的声明,拒绝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实施一些确定地证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行为来实现。比如,如果零售买卖合同以买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商品的条件而订立,在此期间内该商品不得出售给其他购买人,买方不到场或者在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实施为接受商品所必要的的行为就被卖方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96条)。还有在零售买卖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买受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的就可确认为买方拒绝履行合同。 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就是公民或法人旨在终止因合同也即协议而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但是拒绝履行是一种单方行为。为达此目的表明动议者解除的意志就足够了。以声明的方式或相应的行为拒绝的事实本事就允许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认为合同已经解除(当然此种拒绝为法律或合同所准许)。 应当时刻准确区分为此种或彼种合同规定的是何种解除方式——诉讼请求方式解除还是单方解除。曾经发生过(合同之)此方或彼方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为之规定了单方解除方式的合同的情形。以下的情形可以引以为例。封闭型股份公司向仲裁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追偿帐户上的剩余资金、因为不履行支付委托而使用他人资金所须支付的利息、关闭帐户后使用他人资金所须支付的利息,除此以外,还要求解除结算服务合同。法院在要求解除合同方面没有予以满足,依据是结算服务合同在客户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59条声明解除合同时已经被认为被解除了,此时无需提起诉讼。该判决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其指出:银行帐户合同依客户之声明而解除,无须依司法方式(解除)。 [2] 单方合同的解除时间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没有说明自何时起合同被解除:是发生了依声明或者是实施了相关事实行为拒绝合同的事实本身时还是从另一方知道了或应当知道了该拒绝事实时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的规范对该问题照常没有给予一个只有一个意义的答复。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523条第4款供应合同自一方收到另一方就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通知时而解除,如果在通知中没有规定或者是双方的协议没有确定其他的合同解除期限的话。从合同关系的双方性可以得出应当承认合同之另一方的对供应合同条款规定的这些方面的状况的知悉权。一方有权认为在接到相反的通知前,合同关系仍然成立。其他的方式会将不确定性带进民事流转中从而对经营活动造成特别的否定性影响。所以应对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以第2节的方式补充以下内容:“合同自一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另一方单方面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时起被认为解除或变更,如果本法典、其他法律、合同没有规定或者从拒绝履行合同的特点而不能推论出其他的情形的话。”(在缺乏类似规范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就合同解除的时间问题作出决定也是合乎期望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动议解除合同者预先通知对方自己解除合同的决定。这取决于在双方之间建立的类似的合同关系的特点。对方应当有时间将因此种解除而生的损失降至最小。通知的期限可以是不同的。因而,对于定期租赁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是三个月;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10条第2款第2节),动产租赁是一个月而不动产租赁是3个月;对于出租合同(民法典第627条第3款)——10天。 民法典为通知所规定的期限通常都是可以以合同变更的。在此种情况下对某些种类的合同仅仅允许增加该期限(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第977条第3款、第1003条第2款第1节、第1004条第1款、第1037条第1款)。在某些情况下双方都不得变更通知期限。因而,住房承租人有权依照与其经常居住在一起的其他公民的协议,在提前3个月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解除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因为该方式是以强制性方式表述的,三个月的通知期限不得在合同中变更。 在上述讨论的情形中,合同解除(与一般的情况不同)不是在另一方收到拒绝通知时成立,而是仅仅在相应的期限届满时就成立。在此之前合同继续有效。比如,住房承租人在对住房出租人为解除租赁合同的预先通知后的三个月(参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必须支付租金,相应地,也有权在该期限期间使用住房。 应当注意的还有一个特点。正如м.и.布拉金斯基所指出的:“在一系列情况下,会因为合同本身的特点而为合同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派生出解除合同的可能性,但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类似地调整在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中——第497条第3款、承揽合同——第717条、有偿服务合同——第782条、运送合同——第806条。比如,定做人在向执行人给付了其实际支出费用的条件下,而执行人——在赔偿定做人全部损失的条件下,有权解除有偿服务合同(民法典第782条)。这类合同只有在解除合同动议者完成了相应的全部义务时才认为被解除,而在此之前,合同仍然有效。 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声明不得撤回 一个有趣的问题被提出来:对合同的拒绝能否在通知合同解除的期限内被撤回?通常认为,在另一方收到相应的通知时,解除权即告实现。该权利的实现招致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在知晓了拒绝合同的声明后,可以采取措施将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比如,与他人签定新的合同。所以自由撤回拒绝合同的声明可能回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考虑到上述情状)合理的应当是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0条第3款补充第1、3节以以下内容:“声明单方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一方,自该拒绝为对方所知悉时起,如果从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或者适用的流转习惯没有其他的规定的,不得撤回。” 单方合同解除的依据 单方合同解除权尽管并非总是但通常都是在另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被赋予的。因为在合同被违反的情况下通过单方解除合同的办法来维护自己权利的可能性是俄罗斯民法典第14条规定的简单而有效的自救措施。对于买卖合同(民法典第463条第1款、464条第2节、467条第2款、475条第2款、480条第2款、484条第3款、486条第4款、489条第2款、490条第2节),供应合同(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515条第2款、523条第1、2款),为国家需要的供应合同(民法典第533条),能源供给合同(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15条第3款、716条第3款、717条、719条第2款、723条第3款)以及其他的诸如此类的民事法律契约,来说是典型的。 除了上述的专门规范外还应当注意,民法典第2部分的调整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生的单方拒绝履行合同。这些规范包含在民法典第328和405条内。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28条第2款第1节,在合同规定的作为相应履行的条件的债务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存在明显的情状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合同。同样在债务人因为迟延而导致履行对债权人来说已无利益,后者有权拒绝合同(民法典第405条第2款)。这些规范的特点在于,他们将自己的效力扩展到了如果说即使不是全部也是许多种类的合同(比如民法典第328条——延及双务合同),除了那些对其来说不允许单方拒绝的合同。 通常,尽管其相对简单,非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完全可能间接地转向司法程序。因另一方如果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条在法庭上抗辩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确认该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3]。但是法院可能会支持动议解除者和确认他的合同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指出,认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不是判决作出时,而是一方使自己的解除合同的意愿让契约当事人知悉时。 在一系列情况下与拒绝合同相伴随着动议解除者向对方提出补充要求的权利。这样,在对商品的质量的要求被现实违反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2款)买方有权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商品的价金。假定如果对方拒绝返还价金,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起诉将是诉求返还价金,而不是解除合同,合同在买方声明拒绝合同时已经解除。正如所理解的,紧随着单方拒绝合同的可能是司法审理,可能有不同的情形。 民事立法也知晓如М.Г.罗辛别尔克指出的那种情形:合同的本质“是提供给双方(或一方)依自己的斟酌放弃合同”。所以就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610条第2款),出租合同(民法典第627条第3款),银行帐户合同(民法典第859条第1款),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77条),寄售合同(民法典第1003、1004条)以及其他合同,一方的单方非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权不是依赖于他方违反合同的事实。 应当指出,远非总是双方都拥有这种权利。有时合同解除权仅为其中的一方所拥有。比如,就寄售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03条第1款),仅寄售人有这种权利,保管合同(民法典第904条)——交付人,出租合同(民法典第627条第3款)——承租人,银行帐户合同(民法典第859条第1款)——客户。为了保护在此类合同中较弱势的一方,立法者剥夺了另一方的单方拒绝权。这样,依银行的请求,银行帐户合同仅可能在严格的一定的情况下且只有法院才可解除之。 有时候单方解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样,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19、620条不允许单方拒绝在一定期限内订立的租赁合同。双方不能将这样的条件列入合同,如果被列入了,那么将它是无效。应当指出,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生效(1996年3月1日)以前,租赁合同双方可以规定单方解除权。这类合同中的某些就是在这个期限后仍然有效。曾经有过单方非诉讼解除合同的尝试。莫斯科财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封闭型股份公司“Консорциум Век”于1995年2月28日签定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6-3款,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转交重建构筑物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由于依照莫斯科市政府1996年4月23 日的(第372号)决定将该房屋列入须重建的建筑物的清单,委员会通知承租人自1996年11月(也就是已经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已经生效期间)解除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没有迁出房屋,委员会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起诉要求其从占据的房屋中迁出。法院满足了请求。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依监督程序审理该争议时,指出依照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实施法》第8条,法典第2部分的关于某些种类合同解除的依据、后果和方式的对合同双方来说的强制性规范,不依赖于合同签定的日期,也适用于那些在法典第2部分生效后继续有效的合同。的确,在上开案例中主席团也认为合同因为提起迁出之诉而解除。但是,然而也承认,租赁合同不得依单方非诉讼方式解除,尽管在法典第2部分生效前出租人有这样的权利 [4]。 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相反,法典规定了对一方湖者双方单方拒绝合同的权利的限制或撤消的条件的消除。可以援引定期租赁合同(俄罗斯民法典第592条第3款),委托合同(民法典第837条第2款第2节),不定期普通合伙合同(民法典第1051条)以及其他合同为例。认为就是在法律没有提及对单方拒绝合同的限制和撤消的条件的消除的情况下,拒绝的权利本身也被相应的强制性规范所规定(比如,在寄售合同中——民法典第1003条第1款),这些条件如果还是被列入合同,将作为违法(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8条)而被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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