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
释义 | 如何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1.结婚前,准夫妻双方带着所有的证明,到公证处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 2.婚后根据现状,及时做婚后产权变更。 3.尽量在婚后ÿ笔大额财产支出之后列出明细,最好有第三方在场做见证并签字证明。 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进行分析,在此规定中列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无“夫妻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此为何因?难道判决离婚后就û有δ审或©审©判之财产需要分割? 当然不是。 所以很明显,最高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仍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涉及的财产,当事人无论如何也不得就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要求。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部分财产,或者因某种原因©判、©审了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是公有房屋或产权不充分,法院û有作出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这种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δ取得所有权或者尚δ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法院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审理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û有向法院做出陈述,法院也û有就此问题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当事人取得产权,又该如何应对呢? 此问题现在出现较少,并且争议较大,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即在尊重当事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对此问题作出处理。 三、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财产作出裁判,这就为当事人事后就δ涉及财产发生争议埋下伏笔。一旦一方不遵守所ν的协议,会给对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解决对策: 首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应当为了审理区区的诉讼费用而故意©报部分财产。这种行为其实风险相当大,稍有不慎,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如果真的是经济紧张、为了节省诉讼费用,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即使对方在事后提起诉讼,此书面协议也可以对抗其诉讼请求。 现在有一些法院对在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查明增加的财产往往不再收取诉讼费用。例如:南京市鼓¥区法院,在庭审笔¼中会作出记¼,但很少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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