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属于什么合同 |
释义 |
一、无权代理属于什么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在法律上有三种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关系终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因其缺乏代理权,存在主体上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无权代理即转为有权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 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保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促进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 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无权代理属于什么合同”的解答。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关于无权代理合同在我国一共有三种情形,其实无权代理合同也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虽然无权代理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在日后加以补正的。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