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倒卖文物罪的认定与处罚 |
释义 |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倒卖文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指无权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二是指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或者拍卖的文物,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以及有收藏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不得经营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主要是指依法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收购和销售、拍卖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文物的单位必须首先经国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外销和文物拍卖均要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其次,经营文物单位要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本款对单位犯该种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推荐阅读: “倒卖文物罪”岂能滥用? 倒卖文物中的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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