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追索发生的原因(追索原因)。追索原因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大致可分两种:(1)不获承兑。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他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到期日请求付款,如遭拒绝则行使追索权;二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不必等到期日再请求付款,可见不获承兑是追索权发生的原因之一。(2)不获付款。不获付款既可以是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也可以是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歇业,或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持票人无从得到付款。对于不付款的,持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行使到期追索权或期前追索权。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3条规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得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在到期前,持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权:(1)汇票之全部或一部分不获承兑时。(2)付款人不论其已否承兑、破产时,付款人未经法院裁定停止付款时,或对其财产经过执行而无效果时。(3)不获承兑之汇票,其出票人破产时。”台湾票据法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票据法关于追索权发生的原因都作了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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