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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释义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有效遏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以市国土资源部门全面统筹负责与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属地管理相结合,市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中,市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1、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协助或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及土地复耕复绿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对违法用地和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的控制负总责,以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违法用地量呈逐年减少态势,并且不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市政府与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镇政府(区办事处)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2、市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辖区内土地实行动态巡查制度,依法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监察部门。
    
    3、市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4、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5、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6、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7、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开展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
    8、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实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联合执法及司法机关协同执法机制。
    1、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主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镇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或机构定期开展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统一行动,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2、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已立案受理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二、关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大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对本辖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第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市、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必须每天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发现或经调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能整改的,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不能整改或当事人不整改的,必须在发现或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报告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应对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动态巡查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会同相关镇区开展土地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每周对每镇区的土地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对在土地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市、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逐级上报和零报告制度。镇区国土资源分局每天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汇报,每周一次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每周一次向局党组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执法监察总队书面汇报;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月底前将动态巡查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执行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和市监察部门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对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作组织处理。
    对存在违法用地嫌疑的土地和房产,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并应当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违法施工的情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结合违法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市规划部门应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与违法者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五)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在违法用地上涉及非法受纳和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制止和处理结果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案件,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实施执行工作。
    
    (六)监察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而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七)市公安机关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包含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市公安机关应派员介入。
    (八)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项目,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用户有违法用地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如因各方原因无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九)市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协同完成验收工作。
    (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十一)市工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不具备有效合法权属凭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应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接到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书面函告以及有效文件认定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后,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变更住所、收缴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三、关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提请市政府、市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或直接由市政府、市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不严格履行本意见规定的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职责的;
    2、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违法用地事实告知后,不依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当事人行为的,或对应当移送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而不移送的;
    3、市、镇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土地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相关部门或市政府的;
    4、市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
    5、市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提供有关规划信息资料的;
    6、市城管执法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范围内行为的;
    7、市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立案调查的;
    8、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没有查验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新装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9、监察部门未在规定限期立案处理市国土资源部门移送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的;
    10、依法律、法规或本意见等相关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追究其相关机构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在年度考核中,对镇政府(区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1、经通报批评后,镇政府(区办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用地行为组织整改的;
    2、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违法用地情况严重,被市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为重点整改区域,或有案件被认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4、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5、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或用其他方式占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通过骗取批准非法租用、承包或其他方式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村干部、经济社干部以出租、转包等方式将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将其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并对该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外地驻中山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除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外,由市监察部门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区的政府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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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