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的常见方式在股权分割中,人民法院通常不处理公司财产,因为涉及外人财产,而是要求当事人分别处理。总之,在处理和分割公司财产时,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处理;二是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原则(一)离婚案件中,以一方的名义投资有限公司,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原则,夫妻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二)不得转让商业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无论是利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只有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产生的股东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按出资比例直接分割。(3)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合伙企业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原则,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以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名义,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夫妻约定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转让所得财产可以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权,但同意退出合伙企业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在企业资产评估后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都主张经营企业的,获得企业的一方应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离婚时,当事人对公司的出资额、收入和财产价值未达成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不同意或者不能对公司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审理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分割出资或者收益的离婚案件时,可以将企业在行政部门记录的财务数据作为分割的依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不能就财产价值达成协议,一方不同意评估、不支付评估费、不配合评估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通过评估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向主管行政机关提交的财务资料确定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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