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抵押人是提供特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债务人本身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那么,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呢?现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 所谓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肯定评价,发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往往一致,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认为合同成立即为生效;违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对《担保法》第41条的误解即根源于此。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则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房地产抵押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必须以设立主债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它是主债的债权人与主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以提供房地产作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随主债的消灭而终止。 (2)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和特定物。土地和房屋具有不可移动性,也不可以其他土地和房屋来代替,否则其价值就容易发生变化。房地产抵押合同只能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也只能以合同约定的房屋、土地来履行。 (3)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房地产抵押不以转移房地产的占有为特征,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转以标的物和前提,它属于诺成性合同。 (4)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后者并不以采取特定的形式为要件。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此可见,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确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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