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释义 | 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对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犯罪作了处罚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军人采取军事行动时应当爱护在战区居住的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和平居民,包括我方管辖的居民、敌方管辖的居民和属第三方管辖的居民。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消灭敌人,对无辜居民实施伤害、杀害、奸淫等侵犯人身的暴力行为或者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军人的职责,而且败坏了我军的声誉,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行为人必须是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上述行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和掠夺无辜居民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了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我军的声誉,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了我军的军事利益,因而本条对这种犯罪作了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没有依照本法伤害、抢劫等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平时在非军事行动区残害无辜居民和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应按照刑法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结伙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残害多人的,掠夺财物数量特别巨大的,手段特别残忍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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