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主网络曝光借款人隐私是侵权 |
释义 | 【案情介绍】 债权人李先生表示,根据借条上约定的日期,按理说对方应该在8月30日还钱,但借款人始终声称朋友借他的钱没还上,因此这笔欠款被一拖再拖,由于借条上已有言在先,利息每月500元,并且他与借款人于先生也保持联系,因此他并没有太在意。 但让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从10月中旬开始,借款人于先生突然失联,其所租住的门市也被搬空,如同人间蒸发一般。“起初,我相信他的人品,只是临时有事才电话停机了,但现在他已经失联一周了,我觉得这件事并不是我想的那样。”李先生分析,对方很可能是为了躲债选择失踪,而这次经历让他深刻体会到啥叫“欠钱是大爷”。 无奈之下,为了追回欠款,李先生将借款人的身份证、借条和借钱视频都一股脑儿地发布到了网络上,希望能寻求网友和媒体的帮助。 【律师说法】 对于李先生的做法,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蒲伟认为,如果他人借了钱,不但不还钱,还东躲西藏起来,债主完全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走法律途径解决。不过债主在未经法律部门认可的前提下,私自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络上,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行为,是不合法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犯隐私权一般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披露他人信息的行为。在这一点上,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是不同的。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隐私权被包括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所以,《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隐私的规定其实是属于隐私权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小李曾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论坛所有者网站删除小李帖子,但网络公司不予理会,网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