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非住宅执行现房销售细则 |
释义 |
根据通知,2016年7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非住宅类商品房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房屋销售备案政策。对于今年7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开发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三种预售方式中自由选择。首先,如果没有额外的预售交易保障措施,预售项目的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主体结构顶部。 第二类:按规定可出具有效银行履约保函的开发项目,预售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所谓“有效银行履约保函”特指常州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商品房购房人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以保证工程交付。 如果选择此模式,当商品房项目交付日期逾期超过合同约定的6个月时,商品房合同的买受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可以要求银行出具商品房合同全款保函付款。 第三类:对于按规定可以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预售项目的形象进度应达到正负零以上,俗称“地上”。 预售选择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方式的,提供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相关托管事项纳入项目商品房合同条款。 此外,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原预售标准执行。此前的商品住宅项目在通过当地政府的预售风险调查评估后,也可以自愿申请新的预售模式。销售手册也有新的规格。 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销售宣传册的摆放进一步规范,具体如下: 1。销售宣传册的宣传位置应醒目、固定(原则上应放在展示沙盘的正面); 2。销售手册的内容应与预售项目相对应; 3。相应预售项目的销售宣传册数量应满足客户需求,现场公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份。 除上述内容外,常州还将加强商品房预售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商品房销售准入的规范抽查和监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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