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释义 | 我国民法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公司从出生时起到列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提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有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公民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公民年龄大小的限制,此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此外,还有公民的特殊权利能力。所谓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公民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条规定是对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公司参加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上。法律规定公司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健康成长。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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