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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
释义
    最高额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最高额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首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规定,最高额合同的债权发生在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保证人在2001年7月1日起的一个月清偿债务。那么,保证期间从2001年8月1日开始起算,止于2002年2月1日。其次,对于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其中最高额合同的终止日是指在保证范围内债务发生的最后到期日。比如,最高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月12月31日,其中约定2000年12月31日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那么,保证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起算的六个月。
    此外,由于担保法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该通知到达债权人时便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该终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因此,保证期间的计算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连带保证情况下)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上述定义可见,保证期间并非仅指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是保证人能够允许或“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我国《担保法》第25条、26条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不同的情形,对保证期间进行了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影响如此重大,《担保法》的规定并不详细和明确,容易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故后出台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花了相当多的篇幅试图进一步对其加以明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最高额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保证期间为限制保证债务人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依法形式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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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