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代理、委托代理、复代理的概念 |
释义 | 本代理的概念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的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本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由于代理人的选定,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他的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的内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信赖性质,代理人原则上应负亲自执行代理事务的义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 法定代理中,由于法定代理权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又比较广泛,且不得任意辞任,被代理人往往也缺乏同意表示的意思能力。因此,通常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一般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是,当被代理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而其法定代理人无法亲自代其实施时或不具有实施该民事行为的能力时,法定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享有广泛的转委托权。 指定代理中,代理关系建立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对于特定代理人的信赖关系上,因此,代理人原则上没有转委托权。但经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同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应承认例外。 本代理是常态,复代理是例外。我国民法通则是以本代理为立法基础的,其规定除有关复代理的专门规定外,均适用于本代理。 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 虽由原代理人选任,但他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而不必经过原代理人的中间环节。在发生复代理之后,复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的地位不变,而是由复代理人分担了他的部分或全部职责。复代理人的 代理权限只能小于或等于原代理人的权限。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 原则上,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行为。但是当具备以下三种情况时,法律允许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已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事后认可的。 3、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被代理人认可,但是转委托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的。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 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 复代理中,因原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原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被 代理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对代理人人身信任基础上的代理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被代理人在授权之前应对代理人的品德及相应代理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进行考察。 2、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3、加强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管理。尤其是代理终止后,应及时把代理人持有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收回。如果以上专用章或空 白合同书发生丢失或被盗窃,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持有人以此对外进行无权代理行为,委托单位应承担责任。 4、加强介绍信的管理。委托代理人持有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订立的合同,应对委托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介绍信中对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如果因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越权代理,委托单位和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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