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保全 |
释义 | 一、 债的保全的概念 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合同债权,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 合同债权人保全合同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依据通常的共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法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没有合法债权存在,代位权自然无法存在。 (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无从谈起。此外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包括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人格权、扶养请求权、追索劳动报酬等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当且可以行使权利却不行使。代位权的行使,只能是债务人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如债务人已在行使权利,则不存在代位行使的必要。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在私法领域,“私法自治”是主导原则,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其债务,也就是说不存在有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代位权自无必要。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 (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三、 债权人的撤销权 问题:1个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按照一般的见解,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或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从客观上,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说来如下: 第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从主观上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还照样实施的心理状态。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诉讼。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凡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百零十八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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