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要求债务纠纷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
释义 | 最高法院将就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间,因非法撤资而引发的讨债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财经网》专稿/记者 叶逗逗】针对今年全球经济危机形势下,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外资企业出逃等情况,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该文件中提出,对于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应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但这一政策也受到一定的质疑,相关专业人士担心,实践中该政策会成为一些债务企业恶意逃债的“护身符”。北京大学金融法副教授彭冰认为,在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和保护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之间,需要平衡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保护金融债权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恶意逃债的行为;而对于一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如果只是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话,需要法官在实践中加以平衡。而且,“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那些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针对目前大量外资企业出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境控制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就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间,因非法撤资而引发的讨债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以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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