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保全方式都有哪一些 |
释义 | 一、债的保全方式都有哪一些 债的保全方式都有: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债权保全需要什么条件 债权保全需要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如何防范债权保全所带来的风险 防范债权保全的风险的手段有: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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