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后抵押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事后抵押的效力如何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事后抵押的效力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恶意抵押包括破产法上的恶意抵押和担保法上的恶意抵押两类。事后抵押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 (二)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三)债务人与该债权人有恶意串通行为; (四)多个债权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均负有清偿义务,且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因设定抵押降低或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 二、关于事后抵押的效力的相关规定 (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三)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三)款矛盾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由此可见,上述批复因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相抵触而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事后抵押的效力如何的相关内容。小编建议债权人面临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时,应当机立断,提起民事诉讼,采取保全措施,取得生效的执行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此才不失为明智之举。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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