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
释义 | 一、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一是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 二是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租赁物。如果出租人出于自用,在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无再行出租的意思,此时承租人就无法主张优先承租权。 三是要在“同等条件”下。所谓同等条件不仅包括租赁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而且包括与租赁有关的其他条件,如房屋用途、环境污染状况、承租人经济实力、承租人信誉、承租人的经营业绩等。 二、合同到期优先承租权是否存在 合同到期优先承租权不存在 《民法典》上没有租赁期满后的优先续租权概念,只规定有租赁期之内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续租权常见于租赁合同中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有相应的条款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按约定提出继续租赁的主张。法律网提醒您,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条件时,出租人方可将租赁物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后应怎么寻求救济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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