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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回避的内容
释义
    刑事回避制度在理论上有许多不同分类。 完善的刑事回避制度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提高刑事执法人员素质。 各国刑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回避的适用范围、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刑事回避的决定程序、刑事回避的救济程序和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既有观念上原因,也有操作上的因素,但是,关键还是立法设置的刑事回避制度不够科学、完善。 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审判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
    首先,扩大刑事回避适用范围。应当围绕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徇私、偏见、成见、能力四个因素来规定刑事回避原由:扩大刑事回避的亲属范围;把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密切关系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刑事回避的原由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涵义;将审判人员对某种情况存在偏见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明确审判人员参加过案件先前程序应当回避,将对回避主体能力的不信任作为回避事由,最终建立“准无因回避”制度。将回避主体扩大到刑事执行人员和有关组织、机关,建立整体回避制度。
    其次,完善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
    第三,改革回避决定程序
    第四,加强回避救济渠道
    第五,健全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刑事回避启动后、决定前,对刑事回避主体参加刑事诉讼能力的影响,被决定回避的刑事回避主体已经完成的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回避申请被驳回时,回避申请提出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是刑事回避主体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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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中的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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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