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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强险”倒计时 怎么投才合算
释义
    [前言]
    今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将正式实施。届时,每一位开车人出行时,要么车窗上贴上“交强险”保险标志,要么随车携带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证明,否则将面临无法上路的尴尬。
    明天就是7月1日了,有多少人知道和真正了解《条例》了呢?记者在近日调查中得知,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强制险《条例》的摩托车驾驶员还有三成,而详细了解强制险《条例》内涵的竟不到三成!
    [正文]
    “交强险”倒计时怎么投才合算
    2006年2月11日,玉林市发生的“本田车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车主王先生开车在城站路上正常行驶时,一位行人突然违章横穿马路,被王先生的本田车撞伤。经过交通部门现场勘察,判定王先生没有责任。但按照最新的《交安法》规定,王先生必须把受伤的行人送到医院,并先垫上费用。之后,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因为投保人无责任,因此不能按“三者险”进行赔偿。为此,王先生损失了几万元。
    但是,如果王先生的“本田车事件”是在今年7月1日后发生,其结果将截然相反:保险公司将先行赔付,而王先生也就不会白白损失几万元。
    因为,新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众所瞩目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了,它将意味着什么呢?它对交管部门、保险行业、运输行业以及驾驶员、伤者等带来什么新的冲击呢?它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呢?而大家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一看:《条例》亮点
    亮点1:保障 出事故保险先赔
    业内人士介绍,《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法规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相比,“强制三者险”更加突出“以人为本”,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按目前的“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车主须先为事故的第三者垫付抢救费用或进行赔偿,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条例》则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要先行赔付。例如,无证驾驶或醉酒驾车导致第三者受伤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在造成人员受伤时垫付抢救费用,过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此外,国家还将专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针对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三者险”、肇事车逃逸这三种意外情况,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亮点2:理赔 “无责赔付”成亮点
    据介绍,“无责赔付”是“强制三者险”的亮点之一。
    例如2006年2月11日玉林市发生的“本田车事件”中,保险公司的说因为投保人无责任而不能按三者险进行赔偿,事主王先生损失了几万元。而7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保险公司将难逃其责。
    业内人士介绍,根据以前的规定,商业三者险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也就是说,商业三者险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
    《条例》则规定,“强制三者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法律上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损伤,不论是否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由原来的“按责赔付”进入“无责赔付”时代。
    亮点3:责任 不保拒保要重罚
    据了解,今后司机不投保、以及保险公司拒保“强制三者险”都将被重罚。
    《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强制三者险”,投保后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如未投保的,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处罚所得的款项用于国家设立的救援基金。驾驶员还须将保险标志贴在车上,否则,交管部门也可以扣车,并处警告或处20~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提至2000元。
    《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三者险的,轻则处5~30万元罚款;重则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因为抢救的需要,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亮点4:保费 经常肇事者要负担高额保费
    “强制三者险”费率不再像以往那样“一刀切”,不同风险状况的车主将享受到不同的费率。“强制三者险”费率水平将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安全的车主将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内没有违章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如果车主一直安全行车,保险公司将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被保险机动车有违章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一说:交管部门有说法
    一,客观上对于交警事故认定的要求明显加大
    市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客观上对于交警事故认定的要求明显加大。
    市事故处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前,因为不管责任如何划分,只要在三责险保险额度内,保险公司都将进行全额赔付,在这种情况,客观会导致事故民警放松对自己的认定要求。因此,只有对于那些超过保险额度的事故,交警可能处理起来更加慎重。但是,《条例》出台后,对于超过5万元的事故,交警都必须非常慎重,要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事故认定,也会使三责险的赔付更加合理。
    二,给交通管理带来四大益处
    交警部门还认为,《条例》出台会给交通管理带来许多有益之处。
    益处一:车辆的投保费用与机动车的违法、事故情况直接挂钩,在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益处二:减轻了交警事故处理工作压力。因为强制保险的出台,事故当事人双方可以自己协商解决,不需要报警,快速、简便,减轻交警工作压力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益处三:《条例》的出台促进了各相关部门的联系,相关职责部门的社会化责任也显现出来,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格局形成,改变交警单打一的局面。
    益处四:解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遇到的难题。譬方说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区别,救助基金的建立和资金来源,受害方如何赔偿,机动车无责赔偿的程序规定等。《条例》的和实施,使这一系列问题将迎刃而解,既有效地解决了交通事故赔偿、抢救费用,又“解放”了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放到研究案情,侦破逃逸案件上来。
    一听:驾驶人和企业的心里话
    驾驶员王先生:《条例》既维护了第三者的利益,也保护了机动车方的权益
    《条例》颁布后,我们十分高兴!
    《条例》细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即使机动车无过错也要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进行赔偿,而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如人民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又使没有责任的机动车方不能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对机动车方很不公平。《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还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赔偿限额。所以说《条例》既维护了第三者的利益,也保护了机动车方的权益。
    驾驶员李某:条例让我没了后顾之忧
    《条例》7月1日实施后,我们更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减少违法行为,按时足额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这样就不会有后顾之忧了。
    驾驶员张小姐:《条例》的实施,期待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保险公司就应该提供全心全意的服务。
    我们希望保险公司的服务态度能有所改变,不能投保时是一副笑面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理赔时却冷若冰霜。
    无论作为司机,还是车主,大家对《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大多拥护,更充满了期待。
    而玉林目前最大的物流运输企业之一的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黎经理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绝对是好事,《条例》关于救助金的保障到位,对驾驶员来说是一颗“定心丸”,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黎经理表示,会在购买强制保险的基础上,加大对“商业三者险”的购买,以给驾驶员和企业更多的保障。
    “使用交通工具的人的最大风险有人‘买单’了,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是‘皆大欢喜’的事!”广西运旅交通集团机电分公司的罗副经理说。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更方便了,但安全系数却降低了,而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就是大家的最大保障。对于客运或者货运企业来说,大部分的人都是认可和接受保险的,而买得起汽车的人,一年一千几百元的保险费用是完全可以承担的。
    调查问卷:(列表)
    1,你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吗
    摩托车驾驶员:知道,70%;不知道,30%
    汽车驾驶员:知道,100%;不知道,0%
    2,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内容了解了吗?
    摩托车驾驶员:完全了解,30%;知道一些,40%;不知道详细内容,20%
    汽车驾驶员:完全了解,50%;知道一些,30%;不知道详细内容,20%
    3,你认为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6万元的保险金额可以接受吗?
    摩托车驾驶员:可以,60%;太高,15%;太低, 25%
    汽车驾驶员:可以,10%;太高,0%;太低,90%;
    运输企业:可以,0%;太高,0%;太低,100%
    4,购买了“强制三者险”,你还会购买“商业三者险”吗?
    摩托车驾驶员:当然买,40%;没必要了,40%;无所谓,20%
    汽车驾驶员:当然买,100%;没必要了,0%;无所谓,0%
    运输企业:当然买,100%;没必要了,0%;无所谓,0%
    5, 机动车强制保险对物流、客运、保险企业来说,运输成本是提高了还是更有保障了?
    更有保障了,90%;成本提高了,5%;没什么改变,5%
    一问:玉林保险企业将怎么做?
    在广大驾驶员中,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是保险的具体金额和具体实施细则了。
    7月前购商业三者险可以免购强制险近日,在各保险公司购买商业第三者险的顾客突然多了起来。虽然早在4月底保监会已经正式澄清,一度流传甚广的交强险“每年1800元保5.2万元”说法不确切,但各种消息让驾驶员相信,交强险的费率不会很低,还有保险公司人士预测底线在1500元。果然,6月1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部分基础费率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费率水平为1050元保6万元。可以肯定的是,与商业三者险相比,投保相同的保额,交强险要支付更多的保费。
    因此,不少车主到要赶在7月1日前购买或者提前续保商业三者险。“我买10万元三者险(商业),才花了不到800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车主告诉记者。而通过某家汽车俱乐部投保的赵先生,购买10万元三者险才花了520元。
    那么,只要在7月1日前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的,是不是就可以暂时不用买强制三者险呢?
    我市有关保险人士肯定地答复说,7月1日前车主投保的三者险只能是“商业三者险”。但是,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这就意味着,在2006年6月底前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到明年6月底之前都可以不用购买交强险。
    至于在7月1日后交纳交强险与7月1日前有什么不同,保险人士说,不会有太大变化,程序也不会很复杂。
    交强险会拉涨三者险保费吗
    三者险上涨趋势早在2004年5月1日实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已现端倪。由于新交法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时生效。根据新规定,交通事故的伤亡赔付金额与期限都大幅提高,像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费用比先前高了一倍,死亡赔偿期限也由原先的10年增加到20年。由于赔偿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如果不进行费率的调整,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因此,新交法出台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三者险的费率也在保监会允许的基础上做了10%的范围浮动。而两年之后的今天,随着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条例即将实行,由于强制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较目前的商业三者险有明显加大,三者险费率的上调似乎已成必然。
    商业三者险的费率主要与车主投保限额相关,而与车型相对关系较小,只是根据座位数量核定。目前私家车最普遍为5座轿车,商业三者险费投保限额最低为5万元,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交纳的费率为700元至1200元(无优惠情况下)。如果强制三者险以5万元为限额,一般都需要另外再选择商业三者险:因为一般重大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赔偿金额都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甚至更多,而这仅仅靠交强险5万左右的保额是远远不够的,这时就只有靠追加购买商业三者险来补充了。因此三者险整体费用仍会上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玉林支公司的总经理刘宁章表示,在现在的车险项目中,三项主险分别为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新的条例规定,除了盗抢险这一项,其余的两项主险均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来替代。此外,由于《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率和交通违章率的信息,对在保险年度内有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车辆实行向上浮动保险费率;相反则实行向下浮动”的原则,事故率少的车主的总体车险费用还有可能降下来。
    对此,玉林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对此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一等:强制保险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一、以人为本,及时救治伤者
    新发布的《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动车三者险为强制责任保险,使每个行人都处于保险保障之中,它还将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险限额的、肇事车未参加该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等几种情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生命高于一切,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再加上社会救助基金兜底,在交通事故中无辜受伤的人,不会再因缺钱而不治。
    为缩短赔偿时间,《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要在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偿保险金。
    二、奖优罚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违章、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多方面好处。一是将费率和事故挂钩后,保费因人而异,遵守交通纪律的车主们,不必为违法者增多造成的“大锅饭”涨价而埋单。二来,运用费率经济杠杆这一调节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行人的出行安全。三者,政府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其转变职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据了解,对经常肇事的车辆提高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三、保费贵了,保障程度增加了
    《条例》正式实施后,“强制三者险”的保费有何变化?2004年5月1日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较原商业三者险费率有所提高。
    保费贵了,但“强制三者险”的保障范围比以前的“商业三者险”扩大了,除了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增保其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把“强制保护伞”,更多的老百姓将获得出行安全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给我们老百姓带来的,是更多的温暖与关怀。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首批交强险销售公司名单 (列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的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并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04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以运输行业为主的北京市民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2005年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分别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005年2月,保监会组织两次专题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原则、责任限额、保险条款和费率、救助基金来源以及税收政策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备受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知识:
    什么是强制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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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