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税务变更不要求一定是本人去。一般来说税务变更有以下材料即可: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承继原纳税人债权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 5、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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